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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假离婚”变成真离婚(作者:王福平)_百姓才艺网


发布时间:2022/2/15 12:09:42 浏览人数:





来源:百姓才艺网  时间:2020-09-03  19:58  责任编辑:华龙





    婚姻关系和约定的财产效力的界定?

【案情简介】黄某(男)与李某(女)于2003年登记结婚,2005年5月生育一个女儿。2017年6月,为了解决孩子上学问题,两人协商“假离婚”,孩子入学后双方再复婚。2017年6月20日,两人带着《离婚协议书》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登记。《离婚协议书》的主要内容为:一、男女双方自愿离婚;二、夫妻共同财产:(1)各自名下的存款归各自所有;(2)房屋:坐落在铁西区某小区的房屋所有权归黄某所有,黄某于2017年6月30日前支付给李某房屋补偿费100万元;(3)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。半年后,李某要求与黄某复婚被拒绝。李某一气之下向法院起诉,要求支付房屋补偿费100万元。

【法院判决】一审法院认为:本案争讼房屋的处理应以民政部门存档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为准。因黄某未在2017年6月30日前将房屋补偿款付给李某,李某的诉请于法有据,应予支持,遂判令黄某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李某支付房屋补偿款100万元。黄某不服一审判决,认为讼争房屋的实际价值120万元,《离婚协议书》中关于支付100万元的约定,系基于假离婚及防止“弄假成真”故随意填写的,并非基于房屋的实际价值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平分割,请求撤销一审判决。二审法院认为: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真实意思表示,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。双方系为了“假离婚”而签订《离婚协议书》,其中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约定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因此不具有法律效力,原判认为讼争的房产的处理应以民政部门存档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为准不当,故撤销一审判决,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。

【笔者解读】           

一、“假离婚”情形下,《离婚协议》中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财产约定无效。《民法总则》第143条规定,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:(一)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;(二)意思表示真实;(三)不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,不违背公序良俗。因此,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是认定其作出的法律行为有效的重要条件。本案中的《离婚协议书》不是为了离婚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或处理,其约定的真实意思是为复婚提供保障,因此,关于财产分割的内容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,这种情况下进行的财产约定应为无效。       

二、即使在“假离婚”情形下,一经办理离婚登记,婚姻关系即告终结。     

我国对协议离婚,是婚姻自由在离婚制度上的体现。离婚的双方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,应当知晓离婚行为所导致的后果。无论出于何种目的,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手续,其婚姻关系即正式解除,当事人对“假离婚”不享有请求撤销的权利。就本案而言,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,一经登记,婚姻关系即告终结,离婚登记不因一方或双方主张“假离婚”而无效。     

三、“假离婚”财产约定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下,可申请重新分割共同财产。       

双方已经办理了离婚登记,财产共有的基础已经丧失。因离婚财产约定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被认定为无效,此时,一方或双方可请求对原共有财产重新进行分割。本案中,虽《离婚协议》中的财产约定被法院认定为无效,李某的诉求也被驳回,但其原有的共有财产仍处于尚未分割的状态,李某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夫妻共有财产。我国法律上没有“假离婚”的概念,“假离婚”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。虽然社会生活中,有人因子女上学、规避税费等原因选择“假离婚”,但婚姻是神圣的,应当慎重对待。“假离婚”不仅是对法律的不尊重,也是对婚姻的亵渎,其隐含的道德与法律风险不可小看。 


注:王福平,原市委政法委退休干部,1960年10月入党。现为传记文学作家、诗人、法律工作者。
住所地: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睿达花园252栋4单元38号。联系电话:13154126833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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